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266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婴妈妈婴幼儿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4PCDPH65
住址: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御景南苑二期103号门面
经营者:曾*
有效身份证号码:4304**************
有效身份证地址:湖南省*********************
联系电话: 13*********
2024年11月8日投诉举报人栾振华反映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婴妈妈婴幼儿用品店购买的优博深爱敏佳牌“isainte”进口奶粉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要求对被投诉举报方进行行政处罚。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投诉人反馈: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1月4日购买优博深爱敏佳牌“isainte”进口奶粉,因为购买者催促着急买,货没有上架销售,是本店一个客户在平台上下单送到该店帮其保管的,客户因还未取走。但销售出去的优博深爱敏佳牌“isainte”进口奶粉,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的进口奶粉。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4PCDPH65,经营范围: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用品、玩具、游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优博深爱敏佳牌“isainte”进口奶粉这1个品种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票据。优博深爱敏佳牌“isainte”进口奶粉是本店一个客户在平台上下单送到该店帮其保管的,客户因还未取走。总共购买了6罐在该店,客户自己取走了4罐,还剩2罐在该店内。零售价每罐265元。已销售了2罐。共计销售530元,剩余未销售出去的优博深爱敏佳牌“isainte”进口奶粉,寄存在该店客户自己取走了。库存为0,共计违法所得5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开展经营;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奶粉的原因,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奶粉的情况;
证据六:投诉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2024〕09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九)款: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食品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属初犯,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积极整改,认真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依据和违法行为危害性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曾*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5530元,上交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 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