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265号
当事人:湖南丁仪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CXDULC3N
住址(住址):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10号(电商产业园)三层3F-B6(01-06)室
经营者:钟*
有效身份证号码:4304***************
联系电话:1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人鲍鸿斌举报反映湖南丁仪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玉米软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的情况,要求对该店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钟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CXDULC3N,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传统香料制品经营;茶具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该店销售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芳维牌“玉米味软糖”,因该店进货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未发现该软糖没有标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芳维牌“玉米味软糖”。经调查了解,该店销售的芳维牌“玉米味软糖”在湖南芳维食品有限公司那里购买来的。2024年10月18日该店采购了1包,进货价为5元一包,共计进货5元。共销售1包,销售价为6.4元一包,共计销售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食品资格;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开展经营;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芳维牌“玉米味软糖”的原因,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六: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芳维牌“玉米味软糖”的情况;
证据七:问题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八:整改报告1份,证明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2024〕9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未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食品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属初犯,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积极整改,认真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核查终结或调查终结前,主动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形。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情形。“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明显社会影响的情形。“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和过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 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依据和违法行为危害性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钟*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4元;
二项合计5006.4元,上交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 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