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2017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 年7 月29 日批准发布。其中,第一条、第二条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三条,自2019 年11 月1 日起,对新生产的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实施;自2020 年8 月1 日起,对新生产的车长大于9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实施。第四条和第五条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
一、将4.4.1.4条修改为:
4.4.1.4 牵引杆挂车列车的牵引杆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总质量。
二、将4.6.3条修改为:
4.6.3 除消防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 mm 的正三轮摩托车,下同):25°;
———其他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28°;:;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其他机动车(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 mm 的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
注:油田专项作业车即 GB1589—2016的3.19规定的油田专用作业车。
三、增加11.2.10条:
32°
,
11.2.10 车长大于或等于6 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以及车长大
于9 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隔离设施不应影响驾驶人的安全驾驶和乘员的应急撤离。
四、增加11.3.13条: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
、凹槽
、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且平板式载货车辆
、仓栅
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五、增加11.3.14条:
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
,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
,能将专
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注:11.3中的载货车辆包括货车和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