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3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920。
当事人:龙佩修,系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301********3314,联系电话:13487579808。
当事人:陈艳,系源源公司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部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430********323,联系电话:186********033 。
2024年9月25日,湖南省水利厅向本机关移送源源公司在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无资质施工问题线索。
本机关对该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调查。2024年12月10日,对源源公司在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无资质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对源源公司下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衡水立通字〔2024〕3号)和《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衡水责停字〔2024〕2号)。
经查明,源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竞得湖南省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第一期(一标段)项目,中标金额为33852060.51元。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对源源公司下达了《合同工程开工通知》(监理〔2023〕开工001号),源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正式开工。
通过对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佩修、公司经理范曙红、项目经理陈艳、项目技术负责人胡锦及长沙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王永年等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办案人员调取了源源公司《中标通知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招标文件》、《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据。证实了源源公司在湖南省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第一期(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于2024年3月28 日将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转移到湖北建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源源公司从2024年3月28日起已不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公司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源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源源公司《授权委托书》三份。
4.源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中标通知书》、《水利水电施工合同》、《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源源公司的主体资格。
6.源源公司提供的《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水利水电总承包资质分立的说明》、《湖北建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分立方案》、湖北建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证书信息、监管平台源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7.衡东县甘溪水轮泵水电站汇编《督办函整改资料》、《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甘溪水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的情况说明》,源源公司《承诺书》、《联合体授权委托书》、《整改会议记录》、进度计划承诺书等复印件一套,源源公司《雷速体育,雷速直播衡东县水利局督办函的回复》,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
8.湖南省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第一期(一标段)项目横道图表、《施工日志》、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报告单、项目管理人打卡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9.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调查笔录》各一份,《补充调查》一份。
10.长沙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调查笔录》一份。
11.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日志》复印件各一份。
12.招标文件复印件一套、投标文件复印件一套。
13.《勘验笔录》、《勘验图》各一份。
14.《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15.《立案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16.《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17.湖南中源会计师事务所《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审计报告(湘中源会审字[2025]第0320号)。
18.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一标段)完成产值评估咨询报告》(昊坤咨询(预)字[2025]第011号)。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源源公司自2024年3月28日之后在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第一期(一标段)项目建设中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事实。还证明了当事人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佩修,项目经理陈艳都知晓源源公司在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情况下,继续在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第一期(一标段)项目施工。
2025年3月7日,因案情复杂,需要对源源公司相关生产经营利润进行审计,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办案人员申请,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该案件办理时限60日。
2025年2月26日和3月12日,案件承办单位对案情进行合议。合议认为一是当事人源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拟对源源公司、龙佩修、陈艳予以行政处罚。二是2025年3月10日,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南省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一标段)完成产值评估咨询报告》、湖南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审计报告》,源源公司从2024年3月28日起至调查终结时的生产经营利润为负数。源源公司在无资质施工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2025年3月19日,本机关对源源公司、龙佩修、陈艳下达了《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4〕3号)。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办案人员当面送达了《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源源公司、龙佩修、陈艳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年3月28日,源源公司、龙佩修、陈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4月8日,本机关充分听取了源源公司、龙佩修、陈艳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现场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5月8日,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源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源源公司、龙佩修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因此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艳作为项目经理在知晓源源公司无资质时仍继续参与该项目管理,在调查中主动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情节,对当事人陈艳的处罚从原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下调至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源源公司、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佩修、源源公司项目经理陈艳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本机关认为源源公司属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源源公司龙佩修属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源源公司项目经理陈艳属较重违法行为情形,但有从轻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源源公司、龙佩修、陈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施工合同价款3.9%罚款。处罚金额:壹佰叁拾贰万零贰佰叁拾叁角陆分(?1320230.36元)。
二、对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佩修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处罚金额:壹拾万伍仟陆佰壹拾捌元肆角叁分(?105618.43元)。
三、对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甘溪水闸建设项目部项目经理陈艳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处罚金额:玖万贰仟肆佰壹拾陆元壹角叁分(?92416.13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佩修、陈艳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罚字〔2024〕3号)之日起15日内到衡阳市工商银行华新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8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罚字〔2024〕3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罚字〔2024〕3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水利局
2025年 5月8 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一条“ 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 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二)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超越一级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 倍以下罚款;处施工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超越两级以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处施工合同价款 3% 以上 4%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7%以上 1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 倍的罚款,处施工合同价款4%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十、《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