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近期,甲型流感呈高发态势,部分甲流特效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场监管局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按规定在药品货架上标明药品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销售药品以及相关消费品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促销等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三、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之间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医药用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药品,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及单位应全面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市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